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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孝感市-村民陈小英的冤假错案何时才能公平正义来源:新浪微博网址:https://weibo.com/u/7461768919 世上有两个领域是绝对不能腐败的,一是医疗,一是教育。前者会危及生命,后者会误人子弟。医疗服务腐败导致医生失去了职业的尊严,在病人心目中失去了信任。
我叫陈小英,女,汉族,家住址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陡岗镇梦北村,身份编号:422201196107095965.我要向广大网友述说湖北省孝感市-村民陈小英的冤假错案何时才能公平正义。 事实和理由: 2013年8月6日,我因在湖北省孝感市第一人民医院做病理检查发现慢性子宫颈炎伴部分鳞状上皮呈 CIN II 一 III 级并累及腺体,8月14日即到该医院复查,结果被该医院医师直接通知我到孝感市第一人民医院取回被检HE切片到该医院检查,病理诊断结果仍为"子宫颈鳞状上皮内瘤变( CINII - IID 累及腺体"。 2013年10月10日,我到湖北省武汉市解放大道1277号协和医院住院治疗,10月11日,协和医院给我做了胸片检查,10月12日,在没有对宫颈组织进行病理活检的情况下,主治医师给我做了腹腔镜下全子宫切除术。2013年10月18日,我办理出院手续时,发现术后病检结果为"局部见低级别上皮内瘤变( CIN -1级)",与8月14日检查结果"子宫颈鳞状上皮内瘤变( CIN II - IID 累及腺体"严重不符,我宫颈组织并未发生癌变,并且宫颈没有切除。 而把子宫切除了,我无实施手术的必要,可保守治疗。因协和医院的手术导致我术后腹部一直疼痛难忍,2013年10月25日,我到协和医院要求继续治疗和赔偿。当时,医师王绍海给原告开了200元的药,服药后病情不见好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第五十五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的,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013年10月12日手术导致后遗症,2017年11月8日是该案件鉴定机构负责人要求我去武汉大学中南医院对后遗症进行病理检,导致我后遗症时间过去了4年,协和医院伪造病情导致我严重的后遗症,根据《民法典医疗损害责任》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条规定,医院应当为他的行为负全责。 该案件手术导致我后遗症,这些全部都是协和医院不根据医学诊疗常规程序造成的,严重的侵犯了我的健康权,侵犯了我的人权,根据我打工误工工资及其他造成的伤害及损失。这10多年来,我长期精神崩溃无法入睡造成的精神大脑长期的巨痛。 2022年5月份,我去协和医院做病检的报告单,显示脑内真有问题导致我大脑长期巨痛,医生开的药确实吃不过来,完全不能断药,断药就巨烈疼痛,长期吃药经济无法承担。这一切都是该医院一错再错造成的后果,协和医院应当赔偿我1百多万,不然我一定不能放弃。 还是耐心的倾听一下受害人真实的心声吧!在此,请求上级领导体恤民意,保护老百姓正当的合法权益,还老百姓一个公道。对于此事的后续进展,我们将持续跟踪报道! 责任编辑:王丽 免责声明:凡未注明“来源村官网”的图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村官网无关。其原创性以及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未经本站证实,对其全部或者部分内容、文字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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